16民初6610号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6-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2072民初6610号
黄桂荣、中山市富贵电器燃具有限公司、梁庆梅:
本院受理原告梁月颜与被告黄桂荣、中山市富贵电器燃具有限公司、梁庆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现去向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66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桂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梁月颜偿还借款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实欠款额从2016年6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梁庆梅对被告黄桂荣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梁月颜超出上述判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88元,由被告黄桂荣、梁庆梅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