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民初6920号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6-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2072民初6920号

袁猛:

  本院受理原告何均洪与被告袁猛健康权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69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袁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赔偿原告何均洪人身损害各项赔偿费用共计4144.79元;

  二、驳回原告何均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袁猛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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