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民初6920号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6-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2072民初6920号
袁猛:
本院受理原告何均洪与被告袁猛健康权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69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袁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赔偿原告何均洪人身损害各项赔偿费用共计4144.79元;
二、驳回原告何均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袁猛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