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民初10158号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6-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2072民初10158号
胡金宇:
本院受理原告吴定方与被告卢应明、胡金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10158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卢应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吴定方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以及利息(以实欠款额按月利率2%自2014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被告卢应明已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1000元,在原告主张的利息部分予以扣减);
二、被告胡金宇对被告卢应明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6元,由被告卢应明、胡金宇共同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