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民初10192号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6-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2072民初10192号
祝光鹏、乔明丽:
本院受理原告陈以怡与被告祝光鹏、乔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10192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祝光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陈以怡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以及逾期利息(以实欠款额按年利率24%自2014年10月28日起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祝光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陈以怡支付律师费7000元;
三、被告乔明丽对被告祝光鹏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4元,诉讼保全费220元,合计1274元,由被告祝光鹏、乔明丽共同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