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民初10646号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6-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2072民初10646号

黄梦瑶:

  本院受理原告张云与被告余科、黄梦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本金150000元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黄梦瑶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5月12日9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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