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民初11325号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6-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2072民初11325号

郭焕琴:

  本院受理原告李家宝与被告郭焕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11325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被本案按原告李家宝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李家宝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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