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民初11325号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6-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2072民初11325号
郭焕琴:
本院受理原告李家宝与被告郭焕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11325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被本案按原告李家宝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李家宝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