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民初12162号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6-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2072民初12162号

李用霖、周花:

  本院受理原告陆文佳与被告李用霖、周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121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李用霖、周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陆文佳偿还借款本金26000元及支付利息(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以实欠款额从2016年3月2日至2016年10月3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付;逾期利息以实欠款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6年10月4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2元,由被告李用霖、周花共同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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