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粤2072民初8379号判决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6-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陈秀珍:
本院受理原告吴潮佳诉被告陈秀珍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2民初83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吴潮佳与被告陈秀珍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6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