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粤2072民初8379号判决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6-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陈秀珍:

  本院受理原告吴潮佳诉被告陈秀珍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2民初83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吴潮佳与被告陈秀珍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6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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