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粤2072民初9654号 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6-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深圳市中纳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恒溢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中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2民初9654号民事裁定书及财产保全告知书。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深圳市中纳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07853.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置。届时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因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原告自行承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6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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