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5103号公告裁定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7-0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5103号之一

张兴森: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海香诉被告张兴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2016)粤2072民初510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海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70元,减半收取1735元,诉讼保全费1313元,合计3048元,由原告邓海香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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