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5103号公告裁定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7-0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5103号之一
张兴森: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海香诉被告张兴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2016)粤2072民初510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海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70元,减半收取1735元,诉讼保全费1313元,合计3048元,由原告邓海香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