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7134号民事判决书公告正本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7-0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2072民初7134号

陈建强、于文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诉被告陈建强、于文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71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与被告陈建强签订的《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DSQD02476);

  二、被告陈建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清偿借款本金(信用卡欠款)76494.13元及利息、滞纳金、手续费[截止2017年2月11日利息7566.87元、滞纳金870.72元、手续费50元;2017年2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计付];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就上述债权对被告陈建强名下车牌号为粤T92G86的车辆的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于文芳对被告陈建强所负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0元,由二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二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1780元给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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