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8348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7-0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8348号

席云虎:

  本院受理原告苟兴永诉被告席云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支付货款138390元;

  2.被告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起上述欠款的同期贷款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席云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9月14日15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