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8348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7-0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8348号
席云虎:
本院受理原告苟兴永诉被告席云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支付货款138390元;
2.被告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起上述欠款的同期贷款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席云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9月14日15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