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8892号民事判决书公告正本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7-0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2072民初8892号

刘淞:

  本院受理原告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刘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88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归还欠款本金394773.45元并支付交易手续费、违约金(截止2017年2月18日,交易手续费为75103.95元、违约金为212030.39元,自2017年2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交易手续费、违约金按《民生通宝分期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

  二、被告刘淞于第一判项指定的期限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律师费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66元,诉讼保全费2870元,合计11336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11336元给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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