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8893号民事判决书公告正本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7-0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2072民初8893号

谭桂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谭桂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88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谭桂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归还欠款本金187834.29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超限费(截止2016年12月31日,利息为35899.74元、违约金为70533.54元、超限费为235.03元,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民生白金理财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

  二、被告谭桂标于第一判项指定的期限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律师费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96元,诉讼保全费1570元,合计6166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6166元给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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