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4044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7-0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14044号
陕西振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东升镇宗光建材加工部诉被告陕西振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八十四条和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1911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定于2017年8月28日下午3时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审理此案。请你们于上述时间至上述地址出庭参加庭审,如你们未按期至上述地址参加庭审,本院将缺席审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