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粤15037开庭公告(黄景余)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7-0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15037号

刘利强、温水连:

  本院受理原告黄景余诉被告刘利强、温水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从2015年12月2日起计至2016年12月2日的利息为12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刘利强、温水连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8月2日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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