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粤4927开庭公告(中山市东凤镇天畅抛光材料经销部)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7-0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4927号
彭志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东凤镇天畅抛光材料经销部诉被告彭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支付材料款18594元;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彭志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8月28日10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