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1393号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7-0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11393号

谢芳林:

  本院受理原告陆春宏与被告谢芳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113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陆春宏的全部诉讼请求。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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