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2197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7-2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12197号
原焕辉:
本院受理原告吴志盛诉被告原焕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2民初121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原焕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吴志盛借款35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9月17日起按月息1%计算至被告原焕辉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0元,由被告原焕辉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