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3901号判决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7-2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13901号
邱派:
本院受理原告肖帮林诉被告邱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139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邱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肖帮林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5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11月16日起以实欠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肖帮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邱派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