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4144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7-2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4144号

中山共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周俏:

  本院受理原告黄圣钧诉中山共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西武功山中山脆鲩水产开发有限公司、林锐光、周俏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你们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414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 

  一、判令被告立即连带偿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55000元和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12%计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3月1日,利息为4950元。

以上暂共计5995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视为放弃书面答辩的权利。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夏重彬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梁瑜、林谊琼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由牛璐担任,本院定于2017年8月4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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