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499号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7-2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499号

中山市小榄镇佰胜灯饰配件厂:

  原告中山市百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小榄镇佰胜灯饰配件厂、郑秀华、周右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4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小榄镇佰胜灯饰配件厂、郑秀华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百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连带支付损失赔偿款50000元;

  二、被告周右美对被告中山市小榄镇佰胜灯饰配件厂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百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超出以上判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56元,减半收取计4128元,由原告中山市百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603元(原告中山市百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已付4128元),被告中山市小榄镇佰胜灯饰配件厂、郑秀华、周右美负担525元(该款已由原告中山市百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垫付,被告中山市小榄镇佰胜灯饰配件厂、郑秀华、周右美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一并迳付给原告中山市百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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