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499号上诉状副本公告(原告上诉)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7-2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499号
中山市小榄镇佰胜灯饰配件厂: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百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小榄镇佰胜灯饰配件厂、郑秀华、周右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原告上诉,请求判令:
一、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连带支付上诉人财产损失463731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小榄镇佰胜灯饰配件厂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