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5463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7-2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2072民初5463号

冯柱垣、郑雪芬: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升支行诉被告冯柱垣、冯鉴垣、陈秋养、郑雪芬、缪绮明、苏朝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5463号民事判决书。

  现判决如下: 

  一、被告冯柱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升支行清偿借款本金300万元及相应利息[截止2016年7月21日的利息数额为194192.67元(包括正常利息61374.40元、本金罚息127295.98元、利息罚息5416.43元,复利105.86元);2016年7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期间的逾期利息及复利,按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付];

  二、如被告冯柱垣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对其不能清偿部分,应以本案被告冯柱垣所提供的抵押房产[房产位于中山市东升镇聚贤路2号402室及车房,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13)第易0903282号,房产证号:0213077048,他项权证号:0114004064]折价或变卖、拍卖的价款优先清偿;

  三、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升支行就被告冯柱垣提供的涉案抵押物行使担保物权后在不能完全受偿的余额范围内以本案被告冯鉴垣和陈秋养所提供的抵押物{被告冯鉴垣提供的抵押物位于中山市东升镇聚贤路2号402室及车房,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13)第易0903282号,房产证号:0213077049,他项权证号:0114004064;被告陈秋养提供的抵押物位于中山市东升镇同茂村“同茂围”[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04)第090503号,他项权证号:0114004066]和中山市东升镇坦背村连福园商住区[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03)第091097号,房产证号:2683809,他项权证号:0114004065]}折价或变卖、拍卖的价款优先清偿;

  四、被告郑雪芬、陈秋养、苏朝娇、冯鉴垣和廖绮明对被告冯柱垣所负担的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经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升支行对被告冯柱垣所提供的抵押物行使担保物权后而不能完全受偿的余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升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7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36876元,由被告冯柱垣、冯鉴垣、陈秋养、郑雪芬、缪绮明和苏朝娇共同负担(六被告所负担的上述的诉讼费用已由原告向本院预交,六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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