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5463号民事上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7-2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2072民初5463号

冯柱垣、冯鉴垣、郑雪芬: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升支行诉被告冯柱垣、冯鉴垣、陈秋养、郑雪芬、缪绮明、苏朝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做出(2016)粤2072民初5463号民事判决,被告陈秋养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因本院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6)粤2072民初5463号案件的民事上诉状副本: 

  1.依法撤销(2016)粤2072民初5463号判决,并依法改判;

  2.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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