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6323号民事判决书公告正本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7-2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2072民初6323号

中山市东升镇大升电器厂、丁永斌: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楚达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东升镇大升电器厂、丁永斌、易正、中山市辽鞍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63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东升镇大升电器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楚达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836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实欠货款本金数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6月12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若被告中山市东升镇大升电器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则由被告丁永斌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楚达电器有限公司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0元,由被告中山市东升镇大升电器厂、丁永斌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二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1510元给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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