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6519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7-2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6519号

钱兴龙:

  本院受理原告张桥诉被告黎继生、罗敏、钱兴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黎继生、罗敏共同赔偿原告损失34746.7元(含医疗费918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0元、护理费910元、误工费20153.3元、交通费300元);二、被告钱兴龙对被告罗敏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分别在交强险范围内径行支付上述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钱兴龙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10月25日10时3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二楼第八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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