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8000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2)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7-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吴付忠:

  本院受理龚建国与被告王得晓、吴付忠、中山市盈纳电器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2民初8000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中山市盈纳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195262.33元给原告龚建国;

  二、驳回原告龚建国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46元,诉讼保全费1602元,合计6148元,由原告龚建国负担601元(原告龚建国已预交6148元),被告中山市盈纳电器有限公司负担5547元 (被告中山市盈纳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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