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8662号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7-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2072民初8662号
赵元华:
本院受理原告郭洪文与赵元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86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赵元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郭洪文偿还借款4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以4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7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赵元华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