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9708号民事判决书公告(蔡辉球)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7-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蔡辉球:

  本院受理原告刘玉英、唐弟付、唐小飞、唐秋玲与被告蔡辉球、蔡友雄、蔡庆长、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2民初9708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120000元给原告刘玉英、唐弟付、唐小飞、唐秋玲;

  二、被告蔡辉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330084元给原告刘玉英、唐弟付、唐小飞、唐秋玲;

  三、被告蔡庆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85021元给原告刘玉英、唐弟付、唐小飞、唐秋玲;

  四、驳回原告刘玉英、唐弟付、唐小飞、唐秋玲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75元(原告申请缓交),由原告刘玉英、唐弟付、唐小飞、唐秋玲负担1331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负担1938元,被告蔡辉球负担5332元,被告蔡庆长负担1374元(原告及负担被告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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