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8679号民事裁定书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2-1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18679号

 

吴海元:

本院受理原告黄金树与被告吴海元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8679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吴海元向原告支付挖机租金人民币7987元;

2、判令被告吴海元支付原告逾期付款的利息,以798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自2023年4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由被告吴海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

(2023)粤2072民初186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吴海元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02月02日10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60号东凤法庭。

联系电话:0760-22788501、22788515  承办法官:洪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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