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6625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8-2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6625号
梁超进:
本院受理原告冯玉玲诉被告梁超进、苏凤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二被告继续履行《房屋转让协议书》,尽快协助原告办理中山市东升镇兆益路7号君汇尚品花园1幢401房的过户手续(房屋转让价格:550000元整,大写:伍拾伍万元整);
2、判令被告二向原告返还定金100000(大写:壹拾万元整);
3、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诉讼担保费2100元整(大写:贰仟壹佰元整);
以上金额共计人民币652100元整(大写:陆拾伍万贰仟壹佰元整)。
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梁超进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2日11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二楼第12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