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3586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4-19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初3586号
林文华、中山市横栏镇艾华灯饰加工厂:
原告谢海鹏与被告中山市横栏镇艾华灯饰加工厂、林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2072民初35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文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谢海鹏支付货款59702元及违约金(以59702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谢海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3元(已由原告谢海鹏预交),由被告林文华负担,原告谢海鹏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93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林文华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693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林文华、中山市横栏镇艾华灯饰加工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
联系电话:0760-89828507 承办法官:张思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