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3091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5-1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初3091号
深圳创维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汪德坤与被告中山市继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创维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4)粤2072民初3091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中山市继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23年10月1日至18日之间业务承包提成3800元;
2、请求被告中山市继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支付未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5000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中山市继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创维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承担。
(2024)粤2072民初30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深圳创维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18日下午15时1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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