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4606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5-1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4606号
中山市兴盈电器有限公司、何廷宪、朱内琼: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邦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兴盈电器有限公司、何廷宪、朱内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中山市兴盈电器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山市邦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56999元及逾期利息(以欠款856999元为基数,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判令被告何廷宪、朱内琼对被告中山市兴盈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保全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中山市兴盈电器有限公司、何廷宪、朱内琼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5日9时30分在中山市东凤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60号东凤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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