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5238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5-1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5238号
中山市东凤镇博伟诚厨具厂、黄琴、何仁青:
本院受理原告戴天坤与被告中山市东凤镇博伟诚厨具厂、黄琴、何仁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中山市东凤镇博伟诚厨具厂向原告支付货款57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7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从2023年12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判令被告黄琴、何仁青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中山市东凤镇博伟诚厨具厂、黄琴、何仁青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5日10时00分在中山市东凤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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