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0703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9-2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10703号


林翠杏、梁铨喜: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林翠杏、梁铨喜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金额1031521.7元(包括代偿本金998899.82元、代偿利息27209.31元、代偿罚息5412.57元);
  二、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担保费16857.2元(自2016年10月6日起至2017年1月26日止,按实际放款金额1139000元*月担保费率0.40%计算月担保费);
  三、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1月26日起至实际偿还欠款之日止的代偿滞纳金(按代偿金额每日0.1%计算,暂计算至2017年8月1日为192894.56元);
  四、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10000元;
  五、判令确认原告就两被告提供抵押的财产[位于中山市小榄镇竹园竹桥聚源街30号盈富居B101号复式,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04)第052413号,房产证号:2985086/0673203]的处分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以上各项共计:人民币1251273.46元)
  六、本案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等)由两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林翠杏、梁铨喜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12月6日上午九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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