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4151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 副本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9-2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4151号


何湛宁:
  本院受理原告周松江诉被告蔡振强、何湛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暂计算至2017年3月9日,利息为人民币44000元;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何湛宁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1日9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13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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