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4563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 副本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9-2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4563号


杜坚全: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杜坚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判令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2月23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经解除;
  2.判令被告杜坚全立即协助办理中山市东凤镇东堤路68号上水湾13座2401号商品房的注销备案和抵押等手续;
  3.判令被告杜坚全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6517.1元;
  4.由被告杜坚全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杜坚全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2日9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13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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