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7463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 副本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9-2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7463号


何铨枝:
  本院受理原告吴志权诉被告何铨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475000元及利息暂计289000元(计算方法:按月利息2%计算,借款本金为375000元,从2014年8月13日起暂计至2017年6月13日止,利息为225000元,自2017年6月14日起至还清全部借款为止的利息按照月利息2%另行计算;借款本金为100000元,从2014年10月1日起暂计至2017年6月1日止,利息为64000元;自2017年6月2日起至还清全部借款为止的利息按照月利息2%另行计算);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何铨枝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8日9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13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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