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9041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李雅庆,欧惠珍)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9-2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9041号 

 

李雅庆、欧惠珍:
  本院受理原告黎玉敏诉被告李雅庆、欧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1050000元及利息(按105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案件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李雅庆、欧惠珍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12月6日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二楼第十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