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0349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9-2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0349号

 

李坤明:
  本院受理原告欧桥荣诉被告李坤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原告本金20000元及自立案之日起至清偿之日逾期还款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书面答辩权利。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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