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8348号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0-1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8348号之一
席云虎:
本院受理原告苟兴永与被告席云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83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席云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苟兴永支付货款13839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从2015年2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本金按每月应付款计算。即2015年2月1日至同月28日本金按5000元计算,3月1日至同月31日本金按10000元计算,依此类推);
二、驳回原告苟兴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8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作收退,被告于上述付款期限内迳付给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