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4998号原告中山市府运来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华斌买卖合同纠纷应诉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0-1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14998号
何华斌: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府运来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华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40376元及利息(以24037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至被告实际履行付款义务之日止);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何华斌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9月25日9时3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