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324号 叶锐康诉靳峰民间借贷纠纷 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0-1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324号
靳峰:
本院受理原告叶锐康与被告靳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靳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叶锐康偿还借款10万元及支付利息(以实欠款额从2013年6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3倍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合计3320元,由被告靳峰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