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2147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0-1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2147号
刘福来、中山市圣士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张钦科:
本院受理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福来、中山市圣士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张钦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证据、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刘福来偿还原告借款341616.43元及利息15937.5元;
2、被告刘福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7500元(借款额*10%);
3、被告刘福来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748.2元(欠款额*1‰);
4、诉讼费由被告刘福来承担;
5、以上所列其他被告对被告刘福来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柯钦涛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11月6日10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