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2152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0-1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2152号

 

冼杨峰:

  本院受理原告冯洪桥诉被告冼杨峰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2072民初21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不准原告冯洪桥与被告冼杨峰离婚;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该款原告已缴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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