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2152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0-1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2152号
冼杨峰:
本院受理原告冯洪桥诉被告冼杨峰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2072民初21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不准原告冯洪桥与被告冼杨峰离婚;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该款原告已缴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