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1935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6-2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2072民初1935号

林建超: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与被告林建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4)粤2072民初19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建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34821.1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4年5月21日利息14413.88元、罚息468.62元、复利361.73元。从2024年5月2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利息以未到期本金为基数,按LPR-0.145%计算;罚息以逾期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均按(LPR-0.145%)×1.5计算。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罚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均按(LPR-0.145%)×1.5计算。上述LPR均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按每年7月1日的LPR进行相应调整】。

二、被告林建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偿还律师费3500元。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对被告林建超所有的位于中山市东凤镇东堤路68号上水湾22座202房〔不动产权证号:粤(2020)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294706号〕的抵押物处理所得价款就被告林建超上述判项一、二确定的债务按抵押权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林建超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直接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60号东凤法庭。

联系电话:0760-22788501、22788515 承办法官:洪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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