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中山市浏铭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异议人深圳市贝佳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庄少发、庄定宏、李旭辉、林森林执行异议申请书副本公告(正文)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7-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深圳市贝佳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庄少发、庄定宏、李旭辉:

本院受理的异议人中山市浏铭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异议人深圳市贝佳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庄少发、庄定宏、李旭辉、林森林执行异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副本、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证据等诉讼材料。异议人提起执行异议,请求裁定:

追加庄少发、庄定宏、李旭辉、林森林为(2023)粤2072执11698号、(2024)粤2072执恢513号之一的被执行人,在各自认缴出资本息(庄少发为42.5万元、庄定宏为51万元、李旭辉为24万元、林森林为25万元)的范围内对深圳市贝佳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负担的涉案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相关意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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