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2569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0-2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2569号


张锐坚:
    本院受理原告李坤光诉被告张锐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无效;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张锐坚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11月8日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3楼第17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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